上海讨账公司:婚前个人债务,该谁来偿还?
依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结婚后,不能向其配偶主张。不过,要是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而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变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那么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就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在此过程中,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仅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该如何把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呢?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存在多种情形。比如,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这种情况就可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这些用品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也可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等。总而言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求等诸多因素。